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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法》深度解读:主要变化与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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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新《法》深度解读:主要变化与看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新法)已确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的完成。新法共6章3,对的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以下是对新法主要变化与看点的深度解读:

一、视同销售范围缩小,无偿提供服务无须视同销售

新法将“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并显著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具体而言,只有以下三类行为需要视同应税交易: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关注点:

无偿提供服务无须视同应税交易:实务中常见的资金借贷、担保、租赁等服务,均无需视同应税交易,这降低了相关交易的税负。无偿转让金融商品需视同应税交易: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等,其无偿转让在现行规定下需视同销售,新法实施后税负无变化。受托代销或委托代销等不再视同应税交易:受托代销或委托代销、投资或分配、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等行为,在新法下均不再视同应税交易。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缩减,利息支出未来可能允许抵扣

新法缩减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范围,主要变化包括:

利息支出未来可能允许抵扣:现行规定下贷款利息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新法将其从前五项列明的进项税中剔除,预示着未来可能允许抵扣,以减轻企业融资成本。不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等服务可抵扣:新法仅要求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不直接用于消费的则可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不得抵扣:但新法未对混用资产作出进一步解释,是否有变化还需关注后续规定。

三、不征税交易的范围缩小,征收补偿调整为“不征税”

新法列举了四类“不征税交易”行为,与现行规定相比,不征税范围有所缩小:

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关注点:

不征税交易范围缩小:资产重组、财政补贴收入等未纳入不征税范围,但原则上应延续不征税,具体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征收补偿调整为“不征税”:土地、不动产等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新法下按不征税处理,对应的进项税无须转出,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四、混合销售的范围、税率均有变化

新法对“混合销售”重新定义,主要变化包括:

混合销售范围扩大:新法下,只要同一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即属于混合销售,判断规则简化。税率按主要业务确定:混合销售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按照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确定,相比现行规定更易判断。

五、境内交易的判定规则有变化

新法对境内交易的判定规则进行了调整:

金融商品:按发行地+销售方判定,销售方为境内单位或在境内发行才属于境内交易。服务和无形资产:按消费地+销售方判定,销售方为境内单位或在境内消费才属于境内交易。

关注点:

远程服务的消费地界定:服务形式多样,远程服务的消费地如何界定直接影响纳税义务,需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新《法》在视同销售、进项税抵扣、不征税交易、混合销售及境内交易判定等方面均进行了重要调整。这些变化不仅简化了税制、降低了税负,还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然而,由于税法主要规定原则性内容,具体口径等还需及财税部门制定配套规定予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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