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莩JI:‘拜玄2006年第9期 ・文学语言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诠释与重构术 ◎宋俊华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其术语内涵存在歧义甚至 缺陷,因而,为了建构更加科学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必须对这一概念进行诠释与重构。作为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体现了对文化遗产的存在和传承方式、价值和形 态等的整体关注,它不仅开辟了一个新的遗产学领域,而且为传统学术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的思维方 式,使传统学术研究在对象和方法上都将面临一场革新。就文学遗产的研究而言,这一概念给我们的启示 是:必须重视那些非文本、非物质的活态的文学现象,从价值思维、形态思维和传承思维的角度,加强对 文学史的多元研究、生态研究和传承研究。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观念多元研究生态研究传承研究 [中图分类号]1206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6)o9一Ol17一O5 随着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的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开始进入了当代中国的学术视 野。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仍存在种种分歧,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分歧的产生是与非物质 文化遗产概念本身的局限性有关的。因而,为了建构更加科学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有必 要对这一概念进行诠释与重构,并进而寻绎一种新的学术领域或思维方式能够奠基其上的合理内核。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诠释与重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从保护遗产的现实需要,提出并不断修正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1972年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从保护物质 类遗产需要,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后来,鉴于物质类世界遗产之外还有许多非物质类遗产需 要保护,于是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这一概念先后有“民间文化”(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下属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墨西哥会议文件)、“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 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口头与非物质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 非物质遗产杰作宣言》)等不同表述,最后才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且随 着2006年《公约》的正式生效使之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定概念。《公约》这样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概 念:“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 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 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 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文件,各群 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 容: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 基金项目:本文为广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与实践》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宋俊华,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中文系副教授,文学博士(广东 广州,510275)。 11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从《公约》的定义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包括四个要件。第一,从“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 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所指对象有 两类:(1)精神类对象,如“表现形式”、“知识”、“技能”;(2)物质类对象,如“实践”、“表演” (实践中的一种)、“工具”、“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第二,“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 为其文化遗产”是对第一个要件的,包括三种情况:(1)第一个要件中对象被某群体视为其文化 遗产;(2)第一个要件中对象被某团体视为其文化遗产;(3)第一个要件中对象被某个人视为其文化 遗产。第三,对第一、第二要件的补充说明:(1)“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 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补充第一个要件,即非物 质文化遗产是可以被发展和创新的;(2)“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 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是对第二个要件的补充,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某个群体或团体具有“认 同感”、“历史感”。第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 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第一要件范围的多重:(1)“顺应可 持续发展”是第一重;(2)符合“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是第二重; (3)“符合现有的国际文件”是第三重。可见,《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有广义和狭义 两个概念,符合第一、第二、第三要件者属广义概念,符合全部四个要件者属狭义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经历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问文化建议案、建 立活的文化财产制度、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公告制度等几个重要的阶段,每个阶段都对非物质 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相应修改,即使在最后阶段的《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仍然与实践需要 密切关联。如《公约》在定义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不是类型,没有统一的标准)的阐释,实际 上也是从保护实践角度而言的。这种把概念界定与实际操作联系过于紧密的做法,导致了非物质文化 遗产概念各种缺陷的出现。 1.概念术语不统一 《公约》最初用法语起草,然后用6种语言(含法语)向全世界发布,无论用其中哪种语言的 《公约》文件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时,法文、英文、中文三个版 本却不完全相同,其中法文版与中文版一样,都是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即“nonphysical cultural her. itage”的表述,但英文版却用“intangible cultural heirtage”即“无形文化遗产”表述。 这种不同文本中表述的不同,造成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理解的混乱。有人认为国际上曾 使用“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来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发现在概念上并不周延,才使用日 本“无形文化财”的对译术语“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tangible”一词作为“文化遗产”的限 定语,其本义是“不可触摸的”、“难以明了的”,引申为“无形的”。虽然“无形文化遗产”可以理 解为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教科文组织的官方网站和后来的相关文 件中,从术语使用上基本摒弃了“nonphysical cultural heir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严格表述为“in.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无形文化遗产)。 也有人认为,母版法文文本与中文本用“nonphysical cu1. tural heritage”,区别于日本的“无形文化财”,目的是照顾日本之外的其他缔约国的民族情感。 2.概念名实不符 《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所指的文化遗产现象,无论用“非物质”还是用“无形”都不能 准确地描述,存在着名实不符的缺陷。 首先,物质与非物质是一对相反相成的概念。按照哲学的观点,物质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不依赖 于人的意识但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存在,是世界上所有物质具体形态即物体共性的概括和总结, 1 1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如植物、房屋、人、动物、空气等这些物体在本质上都属于物质的范畴。与物质相对立的一个范畴是 意识,所谓意识就是人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于物质 而存在,能够反映并反作用于物质,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如果《公约》所讲“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物质”就是哲学的“物质”,“非物质”即“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精神文化遗 产,那么,定义第一类要件中的“实践”、“表演”(实践中的一种)、“工具”、“工艺品”、“文化场 所”等显然与概念自相矛盾了;如果《公约》所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是指哲学的“物 体”,非物质就是非物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非物体的文化遗产,那么,定义第一类要件中的“工 具”、“工艺品”、“文化场所”等仍是与概念矛盾的。所以用“非物质”表述这类文化遗产是不准确 的。 其次,用“无形”也不能准确表述这类文化遗产。什么是无形?这是一个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 是指客体本身没有形状或没有固定形状,还是主体无法感受或不能直接感受到客体形状呢?《公约》 中所用的“无形”术语,如果是指前者,那么概念所讲的“实践”、“表演”(实践中的一种)、“工 具”、“工艺品”、“文化场所”等将被排除在外;如果指后者,那么概念的所有对象将被排除在外。 3.对此前概念缺陷清理不彻底 在《公约》之前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口头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经常被当作并列的 概念使用,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但《公约》没有对其进行彻底清理。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表述中,“口头/口述的”是用“oral”,“非物质的”用“non—materi. al”,内涵有相通处,又各有侧重面。非物质遗产不必一定是彻头彻尾的口头传统,但形态特异如非洲 “鼓语”,在传承和使用中,大抵也没有完全脱离口头表述。口头传统(oral tradition)是非物质遗产中 的一部分,二者是种属关系。《公约》没有明确提出并彻底清理这种缺陷。 4.概念内涵不确定 概念第二类要件提到“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限定,具有一定不确定 性,不能准确、全面地揭示某种对象之被视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条件。如“昆曲艺术”是中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某个群体、团体、或者个人认为的结果,而是因为它具有文化遗产的性质并被 人们所继承,故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自己的特殊规定性。 透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遗产公约及其相关的文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在保护遗产意图下建构人类文化遗产理论体系的过程,其意义是深刻的。它把来自不同政治、经济、 文化背景的和专家学者召集在一起,通过对话与协商,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与人类发展息息相 关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制定了体现大家意志的国际公约,这对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文化遗 产的意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也对构建新的学科——遗产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然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毕竟是一个国际政治团体,它不可能也无法真正做到从纯科学角度去看 待文化遗产和建构文化遗产理论与保护体系。这样,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构建就不可避免地存 在着缺陷,这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且应当克服的。因此,我们在清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缺陷时, 还应该对其修正和重构,以建构更加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和更加合理 的文化遗产概念体系。 二、加强对活态文学遗产的研究 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中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人类集 体、群体或个人创造的以非物质方式被后代所认可与继承的文化财富。因而,将之与物质文化遗产相 对比,更能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核: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财富是活态的、不断被发展和创新 的,物质文化遗产是静态的、不变的;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是特殊的物质,即具有能动性的人, 11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物质文化遗产是静态的不具有能动性的物质;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指传承人继承和不断 创新的文化,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指传承物本身;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通过传承人的 口述或口述表演、身体示范或表演、综合示范或表演等进行的,传承人既是遗产的接受者又是创造者, 物质文化遗产则是通过物的传递进行。在两种不同形态的文化遗产对比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 的精神财富的特点凸显了出来。这一概念体现了对文化遗产的存在和传承方式、价值和形态等的整体 关注,它不仅开辟了一个新的遗产学领域,而且为传统学术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的思维方式,使 传统学术研究在对象和方法上都将面临一场革新。 1.价值思维与多元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遗产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不仅强调遗产的价值 性,而且特别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具有多元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 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 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 造力”。“视为其文化遗产”、“认同感和历史感”就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同一遗产因群 体、团体、个人价值主体变化或因所在历史、现实与未来等时代变化而变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 呈现出一种历史多元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所渗透的这种多元价值思维,对传统学术研究是一种启示。传统学术研究在 面对文化遗产时,更多强调当下或古为今用,对遗产在历史、现实与未来针对不同主体的价值多元性 是关注不够的。就文学遗产的价值而言,由孔子的“兴”、“观”、“群”、“怨”之说和《毛诗序》的 “诗言志”之说等开创的中国历代文论,多重视文本与物质文学的大传统价值,而对于非文本与非物 质文学如民歌、说书、戏曲等所呈现的如祭祀、民俗、巫术等小传统价值却基本上是漠视的。从某种 意义上讲,真正左右文学生成和传承进程的不是大传统价值而是小传统价值,因此,只有用价值多元 性的思维去研究中国的文学遗产,才能真正全面地理解文学生存和发展的价值机制。 2.形态思维与生态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从形态角度提出和确立的,如“民间文化”、“民间创作”、“口头传统”、 “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它们虽然内涵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都试图从 生存和传承的具体形态来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民间”、“口头”、“非物质”等术语所表示的其 实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或传承的形态。另外,《公约》还用“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 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的表述强调 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形态及其变化,这就展示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形态思维。形态思维是一种通 过对对象形态还原来把握对象的思维方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就是要求我们用是其所是的方 式去认识、研究、保护它,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其固有的活态环境中,研究其“活”的存在和传承 方式,这即是生态研究。 文学遗产的生态研究在对象上的表现就是要把非文本、非物质文学与文本、物质文学都纳入研究 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讲,非文本、非物质文学比文本、物质文学更能体现中国文学遗产的特性,无论 就历史性、受众性还是就文化性而言,非文本、非物质文学都具有文本、物质文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和研究价值。然而,传统学术对这类文学却基本上是不重视的。这固然与非文本、非物质文学存在和 传承方式脆弱有关系,更重要的是与研究者僵化陈腐的学术观念有关。研究者往往在“高雅”、“纯文 学”、“客观”、“科学”等旗号下,把那些活生生的口述/表演的非物质文学如民族史诗、民间戏曲、 歌谣传说从文学殿堂中剥离出去。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文学遗产生态的破坏,不唯非文本、非物 质文学存在和传承不能被很好地研究,就是文本、物质文学生成和发展的内在机制也很难被真正地揭 120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示出来。这样的研究愈深入,就离自己的研究对象愈远。与此同时,无论是非文本、非物质文学还是 文本、物质文学都是或曾经是活的文学,而且互为存在和发展的背景,所以文学遗产的生态研究在方 法上的表现就是要把文学遗产作为在活环境中活的生命来研究,要研究活的文学历史。在这方面,陈 多的《(白兔记)和由它引起的一些思考》为文学生态研究提供了一个成功案例。陈多通过对《白兔 记》三个文本系统的比较,指出像《白兔记》这样的书面文本是口述文本的物化形态,基本保留了口 述文本的原貌,而口述文本是中国传统戏曲文本的主要形态,演员口述创作是中国传统戏曲的主渠 道。l2 学者蔡彦仁对《论语》口述本的研究也很有启发。他认为,《论语》最初以口述为内容、为 媒介流传,是典型的非物质文化,后来才以物化的写本行世,但传统学者在研究《论语》时却忽略了 这个事实。 康保成也指出,研究诗歌要考虑到其与歌、舞及表演方式的关系,要看到诗歌的吟、诵、 阅、读等不同的存在形式,“这些问题搞明白了,中国诗歌史就活起来了”。L4j总之,生态研究强调对 对象生命状态及生存环境的整体理解和研究,不能把对象从其自身形态和环境中剥离出来,变成一个 纯粹的对象。传统学术研究往往把对象从环境中抽取出来,按照预设的经学、史学、政治学、文 化学等学科范式进行研究,忽略了对象自身的特征,也忽视了对象与其周围环境的关联,因而就不能 真正地揭示对象的本质。 3.传承思维与传承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不只是服务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而且还服务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传承、享用、教育和保护等一系列实践。把认识与实践如此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直接促使了人们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思维的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对遗产本身的保护,还涉及到对传承 人、传承环境、传承过程等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思维启发我们学术研究应该重视传承研究。文学遗产的传承包括直接传承和 间接传承两种,前者采用师徒口授、示范等方式,后者主要通过对文本研习、模仿而进行。前者属于 非物质文学遗产传承,后者属于物质文学遗产传承。从文学研究历史来看,人们对间接传承比较重视, 研究成果也多,如文学流派与宗族、地域关系等的研究,对直接传承则往往由于种种原因而较少关注。 文学活动一般包括创作、欣赏和传承、传播等环节,这些环节在物质文学遗产中往往是各自、界 限分明的,而在非物质文学遗产中则往往是统一的,这表现在:第一,非物质文学创作者往往就是它 的传承者,创作过程往往与传播、传承过程是统一的;第二,非物质文学文本往往是非平面的、变化 的;第三,非物质文学欣赏和享用是非平面的;第四,非物质文学功能往往不是纯文学的。文学遗产 传承和活动的上述特点,要求我们不仅仅要重视文学文本研究,还应重视非文本传承及其创作、享用 过程的研究,这样才能揭示古代文学尤其是非物质文学遗产的特点。同时,还要重视物质文学遗产与 非物质文学遗产关系的研究,这也是文学遗产研究的趋势之一。物质文学遗产与非物质文学遗产有着 密切的联系:第一,非物质文学遗产是物质文学遗产的源头,又是于物质文学遗产的一个系统; 第二,非物质文学遗产与物质文学遗产交错发展,互为作用;第三,物质文学遗产对非物质文学遗产 进行了扬弃,过滤了其民间性、集体性、通俗性,从而使之进入上层、文人、雅化的层面,由集体意 志的载体变成个人意志的载体;第四,非物质文学遗产往往折射了物质文学遗产的早期状态,对把握 文学的原生形态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巴莫曲布谟:两个概念:无形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J] 民俗学-t:q(第七辑),澳门出版社,2004. [2]陈多.《白兔记》和由它引起的一些思考[J].艺术百家,1997,(2). [3]蔡彦仁.从宗教历史学看口述《论语》的传承与特征[J] 世界宗教研究,1994,(3)、 [4]康保成.研究“活”的诗歌史、文学史[J].文艺研究,2002,(4). 责任编辑:王法敏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