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对QB/T 1505-1992《食品用香精》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 1505-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澄清度、pH两项指标和调味液体香精一栏 ——增加浆(膏)状香精一栏
——增加了附录A食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食用香精辅料名单和附录B食用香精中若干重金属限量要求
食用香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香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食用香精(咸味食品香精(QB/T20)和乳化香精(GB10355)除外)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个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47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 7917.4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测方法 甲醇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T 11540 单离及合成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用香精 flavoring
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置品(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置品除外),它可以含有也可不含有食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食用香精博鳌扩食品用香精、饲料用香精和接触口腔与嘴唇用香精。 3.2食用香精辅料 对食用香精生产、储存和应用所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所加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加香产品中无功能。 3.3 试样 test sample
从所抽取的样品中取出供检测用的样品。 3.4 标准样品 reference sample
经过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检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标准样品。 3.5水溶性液体香精 water-soluble liquid flavoring 以水或水溶性物质为溶剂的液体香精。
3.6油溶性液体香精 oil-soluble liquid flavoring 以油类或油溶性物质为溶剂的液体香精。 3.7浆(膏)状香精 Paste flavoring 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3.8拌和型粉末香精 blending powder flavoring
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粉末载体拌合在一起的香精。 3.9微胶囊型粉末香精 encapsulated powder flavoring
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以微小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体璧材之内的微细颗粒型香精。 4要求
食用香精的要求 项目 色状 香气 相对密度(25/25℃或20/20℃或20/4℃) 折光指数(25℃或20℃) 溶解度(25℃) - 水分/(%) ≤ 过氧化值/(%) ≤ 粒度(规定范围)/(%) ≥ 重金属含量(以Pb计,) /(mg/kg) ≤ 砷含量/(mg/kg) ≤ 菌落总数/(个/g或MPN/100mL) ≤ — 0.5 10 3 10000 5000 液体香精 油溶性 水溶性 浆(膏)状香精 粉末香精 拌合型 微胶囊型 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 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 D标样±0.010 n标样±0.010 1g试样全溶于700g~ - - - - 15.0 7.0 90.0 大肠菌群/(MPN/100g或MPN/100mL) ≤ 甲醇含量/(%) 一 一 0.2 30 一 注1:过氧化值的测定只适用于以动植物油为溶剂的产品。 注2:甲醇含量的测定只适用于含酒精产品。 注3:在贮存期中,部分使用香精回呈轻度浑浊、沉淀或变色现象,应不影响使用效果。 注4:食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酒精应符合GB10343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允许使用的食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A 注5:食用香精中若干重金属限量要求见附录B。 5试验方法 5.1色状的检定
5.1.1液体香精和浆(膏)状香精
将试样和标准样品分别置于带刻度的同体积小烧杯中至同刻度处,用目测法观测有无差异。 5.1.2 粉末香精
将试样和标准样品分别置于一洁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测有无差异。 5.2香气的评定
按GB/T 14454.2的规定。当国家主管部门无法提供标准样品是,应由企业技术、质检部门和、或用户共同确定标样。 5.3香味的评定 5.3.1试液的配制
分别晨曲0.1g(精确至0.01g)试样和标准样品(油溶性除外)加入各自的糖水溶液(蔗糖8g~12g,柠檬酸0.10~0.16g,加蒸馏水至100mL)的小烧杯中,配制成含0.1%试样和标准样品的二个糖水溶液,搅拌均匀即为试液。 5.3.2 评定方法
分别小口品尝试液,辨其香味特征、强度、口感有无差异,试样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煤层品尝铅,均应漱口。
注:油溶性香精不进行香味的评定。 5.4相对密度的测定
按GB/T 11540的规定。 5.5折光指数的测定
按GB/T 14454.4的规定。 5.6溶解度的测定
按GB/T 14457.1的规定。 5.7水分的测定
按GB/T 5009.3-2003的规定,如发生争议则采用GB/T 5009.3-2003中第三法——蒸馏法。 5.8过氧化值的测定
按GB/T 5009.37—2003中的4.2的规定。 5.9粒度的测定
用标准筛过筛的方法测定。
方法一:除另有规定外,称取10g试样(精确至0.1g),置于规定号的标准筛中,筛上加盖并在筛下配备有密合的接受容器,按水平方向旋转振摇3min以上,并不时在垂直方向轻叩筛网。取接受容器内的颗粒及粉末,称重,计算其所占的百分比(%)。 方法二:除另有规定外,称取30g试样(精确至0.1g),置于规定号的大号标准筛中,筛上加盖并在筛下配备有密合的接受容器,按水平方向旋转振摇至少3min,并不时在垂直的方
向轻叩筛网。任然后将容器内试样全部移入规定号的小号标准筛中,重复以上操作。称取小号标准筛内的颗粒及粉末重量(即能通过大号标准筛而不能通过小号标准筛的颗粒及粉末),计算其所占的百分比(%)
5.10 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 按GB/T 5009.74的规定。
注:食用香精中若干重金属限量要求见附录B 5.11砷含量的测定
按GB/T 5009.76的测定。 5.12菌落总数的测定 按GB47.2的规定 5.13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GB47.3的规定。 5.14甲醇含量的测定 按GB7917.4的规定 6测定规则
6.1食用香精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测部门负责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香味、相对密度、折光指数、水分、菌落总数、重金属含量(以Pb计)和甲醇含量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年检验一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受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2个,全抽:3~100个抽取3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mL~100mL(或50g~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企业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果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采用标准标号。订货单位如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食用香精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食品级聚乙烯袋/桶、复合袋/桶或玻璃容器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4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必要时可冷藏或冷冻贮存。 7.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根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由生产企业
确定保质期为半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