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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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选登!!!!!!!!!!!!f 法规・Regulati()ns 1 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营业税和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 要求; 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转发发 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 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OLO]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 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 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 合同法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 T24915 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 .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 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166号)“4、节能减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 目中的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L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 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 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 才,具有保障项 顷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 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 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 2010)等规定。 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甩而减少其应纳税所 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 或明细账。 _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 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待遇项目的, 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 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 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 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 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白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01110号;2010年12月30日) L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 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 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 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 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 申报缴纳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 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 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 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 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 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 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 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 方就上述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的,按国税 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 发[20061102号文件执行。 8 l财会学习月干l 【 ̄ttl,・Regulaitons】 力证明 。 法规选登 其超过部分按照 通知 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 除标准的,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 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 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至本公 jT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年2月12E1) 年度分别计算每一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 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 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 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 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务总局 l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 企业缴费合计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 ̄rJ/]-,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 缴税款。 3.企业应¥1.f:il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E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 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悃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 贴(以下简称价J'Fbb ̄),属于农产品买价, 直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 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I-M购单位, 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年1月30E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公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j勺规定,现 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司题公告如下: 一价外补贴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行 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1321号;2011年3月2E1)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 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 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_[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 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 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NI ̄f"D"平均分摊计 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 r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 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 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l×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年1月17日) 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 2011 4财会学习I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