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一体化
实施细则
(试行)
2018年1月
说 明
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T2050.1-201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3-2006)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重庆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创建、评分及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3. 本实施细则采用“千分制”,分别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4. 本实施细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由8个一级要素、33个二级要素及若干要求组成。
一级要素分值明细表
要 素 1.目标职责 2.制度化管理 3.教育培训 4.现场管理 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6.应急管理 7.事故管理 8.持续改进 总分 分 值 10 30 50 700 90 70 30 20 1000 标准化评分总分为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评审得分÷标准中的赋分×100 式中:标准中的赋分是指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范围内的标准要求项的赋分之和(即1000-缺项赋分之和);
5. 本实施细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中累积扣分的,均直到该评审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6.标准等级分为三个等级:总分≥90分为一级;75≤总分<90分
为二级;总分60≤总分<75分为三级;总分<60分为不达标。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条件
1.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
2.矿山不得出现越层越界开采的行为;
3.在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矿山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4.矿山不得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 (1)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2)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4)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5)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6)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