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煤炭系统信访和工伤保险
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内煤局办字[2001]8号
各煤业(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包头、乌达、海勃湾、准格尔、万利煤业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全区煤炭系统信访和工伤保险座谈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全区煤炭系统信访和工伤保险
座谈会议纪要
(2001年5月15日)
5月11日至12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副曹安雅同志主持召开了全区煤炭系统信访和工伤保险座谈会议,自治区信访局副白占先、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研员赵埃胜、煤炭社保局王作储、人事培训处、企事业改革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曹安雅副首先发言,通报了大雁煤业公司22名工亡家属两批进京上访的情况,提出了“认清形势,找准切入点,努力开创全区煤炭系统信访工作新局面”的具体意见。参加座谈会的各单位先后作了汇报。会议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臧海民同志、自治区政
府信访局副白占先同志分别作了重要发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赵埃胜同志就各单位汇报中提出的问题从劳动保险方面作了性解释。
会议认真学习了全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和王凤岐副的重要讲话。与会同志一致表示,要坚决按照江总“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面对面、心对心、实对实的群众信访工作。
会议认为,全区煤炭系统历来具有重视信访工作的优良传统。在80年代90年代初,由于煤炭企业经济状况比较好,职工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绝大多数能够解决在基层。现在,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的转换引发出了大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企业内部资金紧张、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涉及群体性的利益问题尤为突出,职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大幅度增加。这期间,尽管全煤系统上下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但信访形势仍没有回落趋势。为此,信访工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尊重职工群众民主权利的高度,竭尽全力地为广大职工群众办实事、办真事、办成事,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使信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制度化轨道,为自治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为企业扭亏脱困,为“十五”计划的全面落实,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会议经过讨论,对各单位提出的有关信访、工伤保险方面的具体问题形成了共识。
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精神。根据本单位信访工作的不同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做到应对措施到位;重点治理到位;沟通反馈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对职工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做到
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每月1日、15日定期向自治区信访局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报送各单位的信访动态,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杜绝漏报、误报、瞒报现象。为全区煤炭企业扭亏脱困和矿区的稳定创造宽松的环境。
二、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执行时间。1996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前工伤保险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文;1998年9月1日后执行内政办发[1997]58号文。
三、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问题。针对全区煤炭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各企业可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开始之前,先起步后规范,尽快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各企业社保机构应承担起工伤保险的日常工作。内蒙古煤炭社保局负责全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工作。
四、关于工伤医疗鉴定问题。工伤的认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鉴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目前在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建立之前,暂由企业初审鉴定,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根据煤炭企业的实际,各矿务局医院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因病退职工的鉴定工作,必须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鉴定。
五、关于其它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工伤保险中有关待遇标准的执行,尘肺职业病等级对照,旧工伤复发重新鉴定,医疗期的认定和医疗终止,伤残辅助器具的配臵标准等问题,均应按有关文件严格执行,自治区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邻省的标准。伤残人员的补助金等有关待遇仍按内政办发[1997]58号及内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