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中高层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中高层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科学、开放的用人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中高层人员。
第二章 职级划分
第三条 根据集团现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中高层人员分为高层人员和中层人员两类,其中高层人员分为职业经理人和公司高层两类。
(一)高层人员(集团职业经理人和公司高层)
1、职业经理人,指公司总经理。(集团任命)
2、公司高层,指总经理助理、各部门负责人及管委会成员等。
(二)中层人员(集团中层和公司中层)
1、集团中层:指对公司经营管理负一定责任、承担一定经营风险的人员,由集团审查,公司任命,薪酬以包括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自任命之日起,参照集团薪资体系执行(即调整不超过10%岗位工资到效益工资,以增大效益工资比例)。
2、公司中层,由公司任命,在各部门中承担一个相对和完整的职责系列(职能块)的主要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人员及高级专业人员,薪酬以岗位工资为主。视公
司效益,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为与公期发展战略相适应,高层人员任职时,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不含现任高层人员);身体健康,品德高尚;
(二)年龄在四十岁以下(不含现任高层人员),在美的工作满三年(不含特聘人员),一般要在相应或相关中层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三)高度认同美的的企业文化,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高度的责任感、诚信度及企业忠诚度,能正确把握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向;
(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超前的经营、管理理念,知人善任,富于创新意识。
第六条 中层人员(含公司经理)任职时,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品德高尚;
(二)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不含现任中层人员,且技术研发岗位可适当放宽),在美的工作满两年(不含特聘人员);
(三)高度认同美的的企业文化,诚信度高,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能协助上级和带领下属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分析判断及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较强,富于创新意识;
(五)取得集团后备中层人员培训班的合格证书,有中级以上水平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参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职业英语水平三级”)。
第四章 职务称谓的规定
第七条 中高层人员的职务称谓
(一)公司第一责任人,称为总经理。
(二)本部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可称为总监、。
(三)集团审查,公司任命的二级职能部门的中层干部,可称为经理、科长、主任。
(四)公司经理可称为经理、(室)主任、项目经理、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主任会计师、区域经理等。
第五章 竞聘、调动、轮换和回避
第 集团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中高层人员聘用机制。
第九条 原则上,因机构变更、工作需要等原因新设置中高层岗位或出现中高层岗位空缺时,应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具体参照《中高层管理岗位竞聘办法》(广美集字2002年025号文)执行。
第十条 集团因工作需要,对中高层人员进行调动和工作轮换,具体参照《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广美集字2002年028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回避
(一)高层人员的配偶不允许在同一系统或同一部门内任职。
(二)中高层人员在工作中,凡牵涉到其亲属利益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第七章 人员奖惩及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对中高层人员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中高层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一)年度考评表现优异者。
(二)业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三)遇到非常事故,能挺身而出,保全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者。
(四)对有损公司利益的重大事件能及时检举、制止,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五)其他公司认为应给予奖励的事项。
第十四条 对中高层人员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免职、辞退。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的处罚:
(一)年度考评不称职者。
(二)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三)违反《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竞业管理办法》、《职业经理人及关键敏感岗位人员对外投资项目申报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或违反了与集团相关单位签订的责任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等重要协议。
(四)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者。
(五)违反了公司认为应给予相应处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免职、辞退的处罚,同时提倡相关人员主动辞去现任职务:
(一)因诚信、能力、健康等因素,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工作。
(二)经任免单位考核,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岗位的职务。
(三)因年度目标责任制或专项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部分重要指标未能达到预定标准。
(四)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协议、或因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五)违反了公司认为应给予相应处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新聘干部考察期内,因能力问题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有违反公司制度等现象、人际关系较差及在下属中威信较低时,可予以降职。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中高层人员的工作和贡献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价,公司以各级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内部考核的形式,对中高层人员实行业绩考评。
第九章 梯队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注重后备中层人员的培养和锻炼,积极制订中长期规划,不断选拔和培养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新生力量充实到中高层队伍中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