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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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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的情况,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疏港;港⼝所在地的市、县⼈民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疏港。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政管理部门和地⽅⼈民履⾏疏港职责的规定。

  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具有投资⼤、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对于货源和客源市场上的急剧变化,往往难于在短期内作出相应的调整。客货市场上的货源急剧抬升,会在⼀定港⼝和⼀定时期,造成港⼝能⼒的紧张,出现压船压港现象。改⾰开放初期,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贸进出⼝和内贸运输迅速增长,⽽全国港⼝能⼒相对滞后,曾经在全国许多港⼝出现⼤量旅客滞留港⼝和货物积压阻塞港⼝的现象,交通部作为主管全国港⼝的部门和⼤量直属港⼝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做⼤量的疏港⼯作。随着多年来港⼝建设不断发展,⽬前全国港⼝紧张的状况得到很⼤的缓解。在⼀些地⽅和⼀些货种的码头⽅⾯甚⾄出现了港⼝能⼒过剩的情况。但从全国来看,港⼝吞吐能⼒与经济的发展仍有⼀定的差距。尤其集装箱码头和其他专业性码头仍然不⾜。此外,旅客运输和⼀定货种的运输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在放长假和⼀定季节,客货运输会急剧上升。由此,在⼀定地区、⼀定时期,局部性的港⼝紧张现象仍会发⽣。随着港⼝改⾰的进⾏,港⼝全部下放地⽅⼈民,并实⾏港⼝政企分开。这种情况下,在发⽣港⼝紧张、旅客滞留和货物积压阻塞港⼝的情况时,负责疏港的责任⾃然应当落到负责港⼝⾏政管理的部门和当地⼈民的头上。

  根据本条规定,在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的情况时,港⼝⾏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疏港。港⼝⾏政管理部门采取疏港措施时,⼀般要统⼀调配港⼝内的各种资源,如各类码头、仓库、堆场、装卸设备和⼈员等。港⼝⾏政管理部门在采取措施时应当主要运⽤其综合协调能⼒,尽量采⽤协商的⽅式进⾏,并应当对投⼊设施、设备和⼈员的港⼝经营⼈予以适当的补偿。但本条规定的“有效措施”,不排除必要时采⽤强⾏命令的⽅式调配港内资源。为了保障港⼝经营⼈的合法权益和港⼝⾏政管理部门依法职权,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和地⽅在依据本法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时,应当对此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压港现象⽐较严重的情况下,仅仅靠港⼝⾏政管理部门调配港⼝资源是不够的。这时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县⼈民报告,由当地市、县⼈民依据本条第⼆句的规定,在认为必要时直接采取措施,进⾏疏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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