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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个体营业执照全套新表-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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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 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1.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3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_ 、

其他类文书格式

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居民)登记表 4.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农民)登记表

三、

税务类文书格式

5.1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http://saic.gov.c n )

申请类1.1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姓 经营者 名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申请类1.1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 总局《个体

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 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 行政区划是

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 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 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 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

“店”“馆”“部”“行”、“中心” 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 业类别名称

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 场所所在县

(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1.2 (共3页)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 姓名 身份证号 码 住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名称 备选字号 (请选用 不同字 号)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口 性别 照片粘贴处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民族 职业状况 1. 2. 家庭经营 口 参加经营 的 参加经营 的 家庭成 员姓 家庭成 员身 名 份证 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地址 省(市/自治区) 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社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乡(民族乡/镇/街道) 县(自 村(路/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人) 资金数额 (万兀) 本 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 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1.2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 《个体工

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 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者的 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 “经营者” 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 工商户经营者(居民)、(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 商户和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港、澳居民个 体工商户和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4. 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

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 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同时提交其他参加 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 类别名称

或具体经营项目。

申请类1.2 (第3页)

7.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 应当提交自 有场所的

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 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批准设立 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V。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项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姓 名 姓 名 性别 性别 民族 民族 政治 政治面貌 面貌 照片 照片 文化 粘贴处 文化程度 粘贴处 程度 经营者 职业 职业状况 状况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名称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口家庭经营 口 个人经营 口 家庭经营 口 家庭 成员 姓名 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码 家庭成 员姓名 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码 经营范围 省(市/自治区) 区/盟/自治州) 市(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 县(自治县/ 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乡(民族乡/镇/街道) 号 地址 旗/自治旗/市/区) 乡/镇/街道) 乡(民族 村(路/社区) 地址 市 /区) 村(路/社区) 经营场所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人)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

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1.3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 总局《个体

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 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 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 应当由全体

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 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 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 写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 除填写变 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 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 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 证复印件。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

“经营者”

申请类1.3 (第3页)

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 工商户经营者(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 《个体工商 户变更

(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 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 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码予以备案。

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 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

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

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 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V。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1.4 (共2页)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清税证明文号 注册号 姓 住 经营者 名 身份证号码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名称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口 家庭经营口 注销原因 停止经营 备 注 债权债务税务及人员工资已清理完毕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

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申请类1.4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

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 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经营者

2.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

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填 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 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

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4.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 副本。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6.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V。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托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权限:

核对登记材1同意 □ 不同意 □ 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

、 2误; 同意 □ 不同意 □ 、

领取各类通3同意 □ 不同意 □ 知书;

领取个体工4同意 □ 不同意 □ 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 须知: 1.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和注销

登记等。

2.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口中打V。

其他类4.1 (共2页)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

照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名 称 经营者姓名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正本 □ 业执照种类、数量 副本□( )份 (原件附后) □ (原件附后) 遗失 □ 公开作废声明 □ 毁损 □毁损证明 其他 □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原因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补领营业执照, 经营者签字: 年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月 日 受 理 .、、八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 准 .、、八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4.1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 业执照

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 补领营业执照申 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 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3.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选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因”

一栏中的“其他”选项。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V。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类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照片 粘贴处 住 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 期 居民 身1.永久居民身份证 份证件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特别行政区护照 1.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特别行政区护照 □ 澳门居民 身份证件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澳门□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 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须选择提交一种; 3.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V; 4. 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其他类4.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居民)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照片 粘贴处 住 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居民来往通行证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 息;

2、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其他类4.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农民)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照片 粘贴处 住 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身份证件 1.居民来往通行证 2.居民身份证件 农民身份证明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的相关信息;

2. 申请登记为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农民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 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 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税务类5.1

清税证明文书字轨

清税证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清。

特此证明。

统一社会 所有税务事项均已 税务机关(公章)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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