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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首例有关居住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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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例有关居住权案件

北京海淀宣判⾸例居住权案件

王迪(化名)系王家和(化名)与李芳(化名)所育之⼥,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王迪随王家和共同⽣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化名)再婚,王迪称张杨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2021年1⽉4⽇,海淀对此案进⾏⼀审宣判,判决驳回王迪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海淀宣判的⾸例涉居住权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迪是王家和与李芳的⼥⼉。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婚后,张杨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王迪诉⾄,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张杨辩称,不同意王迪的全部请求。王迪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家和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迪主张居住权⽆任何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经审理后认为,《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合法权益、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前的法律未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民法典》的规定。

⾸先,王家和与案外⼈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案外⼈李芳分割房屋时未为王迪设⽴相应权利。

其次,王家和单⽅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应履⾏的监护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再次,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审判结果

基于以上论述,认为,现王迪作为成年⼈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不予⽀持。

德敬⼩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房屋所有权⼈可以根据⾃⼰真实的想法去相关部门进⾏登记,在⾃⼰的房产上为亲⼈、朋友甚⾄是保姆设置居住权。

居住权依法不得转让或继承。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设⽴居住权需签订书⾯合同,并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了解民法典,更好的保护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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