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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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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引起火灾行政处罚标准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过失失火如果造成下列后果,将构成犯罪,受到的将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过失引起火灾立案标准

1、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如江西省高级人民、省人民和省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致死亡3人以上;

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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