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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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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二)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三)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四)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五)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患精神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患精神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

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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