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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撤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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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强制执行需要由申请者向申请才能进行强制执行,并且是要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相应的,强制执行也是可以办理撤回的,也就是终结执行,终结执行也是需要申请人进行撤销申请。

一、失信名单多久自动消除

失信黑名单不会自动消除的。原因如下:

1、做出判决后不履行,被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还是不履行判决,会被列入黑名单,除非履行了的判决,履行判决后向申请撤出黑名;

2、裁定终结执行后会在十五日内撤出失信黑名单,但是要完全消除影响,一般需要五年的时间。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什么情况下终结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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