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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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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方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方保证人即担保人。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应该具备: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与借贷本案无牵连;

6、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7、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担保人资格范围如下: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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