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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专用信息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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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专用信息表填写步骤:

1、管理模块,选择红字信息表填开;

2、选择销方申请,输入对应蓝字代码和号码;

3、提示本张可以开具负数;

4、保存红字信息表;

5、上传红字信息表,上传到税务局服务器比对审核;

6、下载红字信息表;

7、设置好下载保存位置,以及选择填写日期,下载文件即可。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第十条 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

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专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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