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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宜根据城市污水来源和规模尽可能按照什么原则合理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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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是:原水氨氮浓度为75~115mg/L,出水氨氮浓度小于5mg/L。城市杂用水水质,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法律客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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