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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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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客观: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宣告判决前,人民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 证据 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机关,建议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 起诉书 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 罪名 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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