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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扣留车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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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扣留车辆的情形是什么

1、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扣留车辆的情形如下: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是什么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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