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关系不一定能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立遗嘱指定其他非抚养关系的人继承,则有抚养关系的人不能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承人若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则丧失继承权。但若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分析
有抚养关系不一定就能继承。比如被继承人立遗嘱指定其他非抚养关系的人继承遗产,则有抚养关系的人不能继承该遗产。此外,如果有抚养关系的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拓展延伸
抚养关系对继承权的影响:民法典规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
民法典规定抚养关系对继承权的影响,但是否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仍存在争议。抚养关系作为一种亲属关系,通常被认为是继承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抚养关系是否足以决定继承权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抚养关系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程度和相互依赖关系,因此应当在继承权的分配中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也有人指出,抚养关系并不总能准确反映亲属之间的真实关系,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的情况。因此,民法典是否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讨论,以确保继承权的公正和合理分配。
结语
抚养关系并非继承的唯一标准,遗嘱指定和继承人的行为也是影响继承权的重要因素。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的行为,并对悔改和被继承人的意愿给予了考虑。然而,抚养关系对继承权的影响是否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仍存在争议。进一步研究和讨论有助于确保继承权的公正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