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1、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或者监督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权利;
2、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3、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许可。第二十,管理人经人民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许可。
第二十 管理人经人民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