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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生育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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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法律依据:《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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