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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两希文化对西方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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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希文化对西方文化的影响

文章梗概:

希腊文化与希伯来文化这两大文化体系至今对西方文化仍有着很大的影响。希腊文化中的自然与理性,希伯来文化中的宗教意识,几千年来渗透到西方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为西方文明的不断进步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中国在近代开始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探究西方文化的根源如何,我们不难发现希腊文化与希伯来文化对其政治、法律的影响之深远。其中希伯来人对“守法”的影响更为深远。首先,是在“对法的信仰”,在西方,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主要表现在法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上。第二是平等意识,《新约》中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在后面的法国的《宣言》。最后是对君主权力的约束,由于教的影响,人们认为上帝是万物的主宰,国王只是上帝的奴仆,其权利应该受到上帝的约束,英国光荣之后《权利法案》中的规定,正是对这一点最好的体现。此外包括中国的新文化运动中也有涉及君主权力受到的思想。可见两希文化对西方乃至世界的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希伯来人、希腊人、守法、 正文:

中华文化有着几千年的光辉历史,然而到了近代,由于闭关锁国的中国渐渐的落后了。近代历史上,有许多有识之士在寻求强国御

辱之道,在这条艰难困苦的道路上做出了许多杰出的贡献。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中国开始了向西方学习的历程。之后又有仁人志士开始从根本上改变政治制度,在辛亥之后《中华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在新民主主义之后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提倡的“民主立宪”同样也体现了法治的精神,然而对于中国来说,法律制度毕竟是一个外来的“陌生人”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很好的运作这套制度,“嫁接”过来的西方文化还不能完全适应本土的土壤,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社会的脱节越来越明显,不改变社会制度的西学中用必定失败。其实,制度的建立和变更并不难,最困难的是如何逐步改变已经渗入到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心中的传统文化因子,从而使制度具有更为深广的社会文化根基。西方社会的政治思想在近代一直被我们所学习、借鉴,尤其是当今我党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在不断的探索如何将西方的民主法治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走出一条有特色政治道路。因此,若要对西方法治思想有深入的把握,还需要从西方的法治传统的角度来进行考察,如果对西方文化追根溯源,最终归结到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由此而言,法治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治的实施要拒绝人治,即“守法”的概念。第二,法治的价值追求至善,即“良法”的概念。慢慢 “守法”与“良法”便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两个重要的主题。总的来说,两希文化对“守法”与“良法”两个方面分别都有所影响。

对“守法”而言,希伯来文化的贡献要更大一些,这是由于犹太民族创立了犹太教并发展成后来的教,而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宗教的信仰。对于“良法”而言,希腊文化的贡献则更大一些,这是希腊文化崇尚自然与理性,并且哲学思想比较发达的缘故。

本文重点来看希伯来文化对西方人“守法”传统的影响。 一、对法的信仰。在西方,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主要表现在法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上。信仰作为一种绝对精神,往往不是简单而直接的形成的。当初法作为人类必要的工具出现时,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一种强权,表现为野蛮和专横,充满着恐惧和罪恶,因此人们对法并没有从内心自然而然的产生一种信仰;对法的信仰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宗教的信仰。教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大背景,自中世纪以来,西方文化的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浸染了教的气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的气息虽然在法律制度里被逐渐清除,然而在民众的意识中却是根深蒂固的。宗教意识不但不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却形成有力的支持,在客观上有利人们在心灵深处树立起法律的崇高形象。人们认为法律反映的是上帝的意志,因此,对上帝的敬畏致使人们对法律敬畏。犹太教对人与上帝关系的阐释是:敬畏上帝。敬畏上帝,就是要在人生中时刻不忘遵循上帝的意志和指引进行说话行事,用实际行动将对上帝的爱具体化;畏惧上帝,就是对上帝无所不能的坚信不移,既然如此,就要严守戒律,不忘时时反省、忏悔、祈祷和赎罪。[②]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不是人定的,而是天赋的、不证自明

的。据此,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教信仰的帮助。[③]回过头来,中国人的宗教情结很淡、很稀薄,很难理解诸如原罪、救赎、末日审判等等这些神学传统,中国人宗教意识中有“信”而无“仰”[④],宗教具有很强的现世性。

二、平等意识。《新约》中多次说明,人人都是上帝的受造物、上帝的儿女,因此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不分犹太人,希利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那里,都成为一了。”[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有着内在的历史关联和思想关联,这是西方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这一点在法国大的《宣言》有着充足的体现,在里面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西方“法治”是建立在自然权利观念之上的平等秩序和权力制衡。

三、对君主权力的制约。在西方人的眼里,上帝是宇宙间的惟一真神,至高无上,全知全能,是宇宙自然和世界万物的创造者。它既是世界万物运动变化的支配者,是生命的给予者,人类苦难的拯救者,又是善恶行为的裁判者和人类最高的立法者。虽然世俗的法律由国王制订,但是国王没有自主性,他只是上帝的使者,根据上帝的意图制订世俗的法律,他自己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1688年英国光荣之后,其《权利法案》中有过明文规定,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这点也是希伯来文化对其后世的影响。于相信人生来平等,西方人的公识非常强烈,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也是非常明晰。在西方人思想中打下

深刻烙印的平等观念对后来的资产阶级有着很深刻的影响,最终成为确立国家政体的依据。例如美国的《宣言》,它反映的是一种天赋、自由平等的思想,人人生而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的权力,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还有在中国“新文化运动”中蔡元培、陈独秀也由此言论。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由全体人民来决定,“人民的意志是任何唯一合法的基础”。

综上所述,两希文化对于“对法的普遍服从”主要是建立在一种信仰的基础上,不管是希伯来文化对于上帝权力的绝对信仰,还是希腊文化中相信遵守法律可以“摆脱恐惧以达到灵魂安宁与生活快乐”。梁希文化对西方乃至世界都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②]马克垚《世界文明史》(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5页

[③]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

[④] 刘承华《中国音乐的神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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