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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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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皖政[1996]1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 【发布日期】1996.03.05 【实施日期】1996.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安徽省印发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6〕14号)

各行署,各市、县,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1 /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署和市、县(区)、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并按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通过发布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就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内容进行审查;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乡(镇)规范性文件报县(市、区)备案;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报行署或市备案;行署和市规范性文件报省备案;县级以上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同级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同级备案。

省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制定的规章,按照《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报送备案。

第四条 省、市(行署)、县(市、区)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上级报送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下级和本级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 3

(三)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包括正式文件15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3份。 起草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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