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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标 签】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不征收营业税【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财法﹝2001﹞99号【发文日期】2001-09-20【实施时间】2001-08-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50号)的规定,本文自2009年12月29全文废止。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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