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