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没有交款不应该开具。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是付款的凭证,但是基于商业交往的一般信赖,“先开后付款”这种商业习惯普遍存在,习惯与风险并存,因此,为避免遭遇上真正的“老赖”,要做好风险规避措施,谨防诚信交易变成诉讼对抗,甚至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管理有章可循,的出具最好还是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禁止非法代开。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