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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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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禁止从事的活动:1、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2、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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