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不明确具体,不予立案的风险
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
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
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
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的风险
6、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风险
7、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
8、证据有瑕疵不被采信的风险
9、不按时限举证视为举证不能的风险
10、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不被采纳的风险
11、不及时申请诉前、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对方转移财产带来的风险
12、原告不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13、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保全费
14、不按时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15、执行过程中不能继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风险
16、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17、诉讼执行过程中签字不核对笔录被忽悠的风险
18、没有律师帮助的风险
19、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对带来的风险
20、受诉选择不利自己带来的风险
21、地方保护风险
22、执行选择不利风险
23、诉讼请求过高额不予支持额外损失诉讼费的风险
24、不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风险。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