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
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
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
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的风险
6、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风险
7、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
8、证据有瑕疵不被采信的风险
9、不按时限举证视为举证不能的风险
10、无正当理由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不被采纳的风险
11、不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对方转移财产带来的风险
12、原告不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13、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保全费
14、不按时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15、执行过程中不能继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风险
16、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17、诉讼执行过程中签字不核对笔录被忽悠的风险
18、没有律师帮助的风险
19、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对带来的风险
20、受诉选择不利自己带来的风险
21、地方保护风险
22、执行选择不利风险
23、诉讼请求过高额不予支持额外损失诉讼费的风险
24、不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风险
一、如何避免劳动仲裁的风险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