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财产不应追缴,恶意取得的财产应予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财产在有偿取得的情况下受到保护。对于赃款收益的处理,人民应追缴被执行人投资或置业所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同时按照损失大小顺序执行相关责任。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按照特定顺序执行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是善意取得的,不应该追缴。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买卖、交换、还债)该财产时,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这些财物。所谓恶意取得,是指第三人明知这些财物是对方非法所得,但仍然通过买卖、互换、还债等方式接受这些财物。
那么,对善意取得或恶意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呢?《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此外,《“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保护善意取得(限于有偿取得),而对恶意取得不予保护。
赃款收益的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经施行。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依次执行。
拓展延伸
赃款归还:法律追缴与公平赔偿
赃款归还问题涉及到法律追缴和公平赔偿的重要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所得应当被追缴,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赃款的归还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是对受害人的公平赔偿。追缴赃款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在追缴赃款的过程中,也要保障被追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侵犯。因此,公平赔偿原则应当得到重视,确保在追缴赃款的同时,被追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平衡追缴与赔偿的关系,才能实现公正与合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结语
在处理善意取得或恶意取得的财产时,我国法律保护善意取得(限于有偿取得),而对恶意取得不予保护。对于赃款收益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应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置业所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同时,要确保被追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平衡追缴与赔偿的关系,实现公正与合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