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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前退赃对诈骗罪处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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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轻处罚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首、立功表现和教唆犯。退赃在侦查阶段属于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判刑后退赃对量刑无影响。

法律分析

法定从轻处罚情形:

1、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

6、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诈骗罪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是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在判刑后退赃,是不会对量刑有任何影响的。

拓展延伸

一审前退赃是否能成为减刑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审前退赃可以作为减轻处分的法律依据。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前能够自愿退还部分或全部被诈骗的财物,表现出悔过和积极的态度,在判决时可以酌情考虑减轻处罚。这是基于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积极退赃的肯定,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改正错误、赔偿受害人损失。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包括退赃的金额、悔过表现的真实性等因素。因此,一审前退赃可以成为减刑的法律依据,但具体的判决仍需根据的裁量权进行。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从轻处罚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以及教唆犯等。因此,在诈骗罪的侦查阶段,积极退赃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然而,在判刑后退赃则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一审前退赃可以作为减轻处分的法律依据,但具体的减刑幅度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判决时会考虑退赃金额和悔过表现的真实性等因素。因此,一审前退赃可作为减刑的法律依据,但具体判决还需根据的裁量权进行。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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