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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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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伤鉴定标准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因此国家的工伤鉴定标准就是上述规定中的十个标准等级,从而确定保险待遇。

一、单位不做残疾鉴定怎么办

单位不做残疾鉴定,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残疾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二、工伤伤残认定标准的含义是什么

工伤伤残认定标准的含义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级,各级别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中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致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主要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内容的资历度不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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