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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由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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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自行承担.

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站公布了2020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同时规定了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法律依据

《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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