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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定金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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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买房定金的总括条款。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为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当查看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而且消费者还要注意看一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是否是所要购买的楼盘。如果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而向社会发售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维护权利:

1、直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缴纳房款,退还定金;

2、向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并主张双倍返还已缴纳房款;

3、起诉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只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惯例,从法律上面来讲其实并无依据,因此要是购房者拒绝交付购房定金的话,也是可以的,但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有权拒绝出售该商品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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