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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一般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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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管制适用,具体如下所述:

一、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方法。管制是特有的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一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剥夺自由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使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二是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使管制有别于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自由的内容包括:被判处管制的人,必须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三是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第3、第40条、第41条、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上,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判决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四是实行社区矫正。亦即,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罪犯的行为与心理进行矫正。

【法律依据】:

《刑法》第3的规定,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而违反禁止令的,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的行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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