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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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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重新计算期限的,意味着出现了法定情形后,之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就作废了,而是要重新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究竟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下是具体介绍。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的强制措施。根据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2. 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3.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 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知识延伸:一般羁押期限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在上述6种情形下,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包括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等等。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对犯罪嫌疑人来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延长了其羁押的时间。本篇文章由律师小编为你整理编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委托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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