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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假生育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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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客观:

生育假:工作人员按和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享受生育假。1、产假:女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可以休假90天。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另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假,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或男同志享受这一个月的奖励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奖励费发至独生子女十五周岁止。2、节育假:工作人员实施节育手术,男同志休假不超过十五天;女同志休假不超过一个月。女同志做上环手术的,休假不超过一周。3、人工流产假不超过两周。4、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医生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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