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对于征收农用地,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或地方批准后,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地方审批权限的征地需另行办理审批。
法律分析
征收基本农田应由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拓展延伸
农田征收下的权属归属问题调查与分析
农田征收下的权属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田征收的批准权属于地方,具体来说是县级。然而,权属归属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农民权益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分析,以确定权属归属的具体情况。这涉及到对农田征收的解读、相关合同的审查、土地登记档案的核实等工作。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确保他们在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因此,对农田征收下的权属归属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与分析,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农田征收实施的重要环节。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由批准。农田征收下的权属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议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农民权益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分析,以确定权属归属的具体情况,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的调查与分析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农田征收实施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