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征收试验实施方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人工商店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人工商店。也就是说,的征收点只适用于个人工商店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达到起征点时,应全额计算缴纳,不应只计算超过起征点的部分缴纳。
起征点幅度如下:
按时纳税的,每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包括本数)。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包括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截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销售额为2万元(包括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除。
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工商店和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在9万元以下的临时免除。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前一个月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时免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