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订前都是向上一级申请再审,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为作出生效判决的,其上级则为较一审高两级的(高级或者最高);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即一审判决后无人上诉,此时若申请再审只能向一审的的上一级提起。修订后,特殊案件可以由原审再审,这里的原审为作出生效判决的,可以是一审也可以是二审。
一、刑事案件再审的期限
12月之后。
最高人民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第十条: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再审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的日期。
7、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