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一、裁定的概念是什么
裁定是指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在我国,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其中,对上述前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的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对哪些情形的起诉不予受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