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决。即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土地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并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
(三)处理解决。当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解决。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土地确权行为,即属于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当事人对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方式解决争议。
(五)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由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如果对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起诉。
对于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都不能确定一个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方案的情形,土地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收集相关材料、书写纠纷后,向当地有管辖土地纠纷资格的提出诉讼请求。
一、宅基地及分家析产纠纷应怎样进行处理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