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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判断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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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夫妻离婚的依据是双方关系已经完全破裂。虽然有过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经历,但只要积极纠正,将来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一般不会直接认定双方关系破裂,判定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吸毒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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