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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的从轻处罚是否必须考虑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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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轻处罚可以考虑犯罪手段等因素。但并非所有犯罪手段都能够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犯非法出口、携带、邮寄、物流、运输、转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八十条 犯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战略物资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一条 犯非法进口、携带、邮寄、物流、运输、转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依照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犯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的,依照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走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走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 犯走私罪的,如能自愿坦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一条 犯走私罪的,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仅为非法出口、进口、携带、邮寄、物流、运输、转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且数量较少,货物的危害性、危险性较小,或者对国家利益损害较轻;

(二)走私方式、手段较繁琐、复杂,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

(三)实施走私行为的人对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行政处罚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或者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对于走私犯罪的从轻处罚是否必须考虑犯罪手段,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犯罪手段的因素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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