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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产证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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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种办理房产证所需证明材料:

(1)一手商品房

需要买方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买卖合同、总房权证复印件、总土地证复印件、、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确权审批表。

(2)二手商品房

需要双方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个税单(缴纳或减免)、营业税单(缴纳或减免)、过户确权审批表;若有共有权利人还需提供和卖方同样的材料

(3)初始登记的新建房屋

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证)、验线书、确权审批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

(4)继承的房屋

身份证明、房权证、公证书、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析产的房屋

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分家协议书、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房权证、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

(5)离婚的房屋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房权证、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

(6)拍卖的房屋

身份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拍卖协议、拍卖、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

(7)房改福利房

身份证明、户口本、无房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个税单(缴纳或减免)、营业税单(缴纳或减免)、过户确权审批表、单位同意出售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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