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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也会中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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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会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依据本条规定,

一般认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是固定期间,而是可变期间,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变化。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间期间内,抵押权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

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一、行使抵押权有什么注意的

1、首先注意担保物权的保存时间。在我国,债权的诉讼有效时间一般为三年,因为担保物权在一定性质上属于物权,所以不会受到诉讼时间的。根据现行的担保司法解释,相关担保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结束后的三年时间内正常行使担保物权,而且这三年应该是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时间。至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担保期间以及在登记时登记部门所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于担保物权的存续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将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同时向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主债权的诉讼时间规定,这种情况下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人还可以单独就抵押权实现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时间要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这种情况下抵押人的身份为被告。

4、抵押权人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及时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有权利收取法定的孳息,前提是自抵押物权人的抵押物被扣留之日起,抵押物能够自然分离孳息,收取的孳息可以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如果抵押权人没有将抵押扣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偿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这时抵押权人的效力不涉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只是将抵押物以折价、拍卖等方式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来讲,所得价款在没有特别的约定情况下是先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然后是主债权利息,最后是主债权。

二、车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

车辆抵押登记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

首先车辆抵押是基于主债权而设立的,即车辆抵押设立的抵押权是从权利,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债权的,抵押权人为了能更好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如未行使或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的,不予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其次要注意的是,因为车辆抵押权是从权利,是附属于主债权存在的,所以当主债权不存在,那抵押权也不成立了,而抵押权也不得与主债权分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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