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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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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范围是: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4、电影放映服务;

5、仓储服务;

6、装卸搬运服务;

7、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等。

简易计税的注意事项如下:

1、简易计税方法只得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3、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后能放弃免税,按照17%或11%的税率交纳;

5、营改增后,企业销售旧货,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和纳税人销售旧货。

办理简易征收的条件,参考如下: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不超过原值的;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1)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2)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生物柴油;

(3)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焰煤。

3、属于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能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1)个人出租住房;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规定范围内的物品。

4、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5、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将应缴纳营业税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数据转换为应纳税额数据计算,向试点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以上是办理简易征收的条件,希望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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