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但是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也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两年有限期的计算一般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一般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后,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