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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和列为共同原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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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并审理和列为共同原告的区别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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