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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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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以下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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